理财网 2条评论 27483次浏览 2016年03月24日 星期四 21:00
来源: 华尔街见闻 文 / 江金泽
三部委本周四(3月24日)发布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》,要点如下:
上述内容与此前市场传闻基本一致。苏宁云商此前就传闻内容曾表示,“我们进行过测算,就拿母婴产品来看,纳税额将增加11.9%。不过,这部分成本可以通过很多方式来化解,比如物流成本的降低、通关时间的缩短,还有就是以更大包装进行促销等等,总体来看,海淘成本基本持平。”
此外,新增的“跨境商品购买人(订购人)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”可能对当下流行的代购业务造成一定影响。
根据海关方面的数据,2015年1~11月,中国跨境电商进口规模是145亿元,数额不大,但商品数量较多。商务部部长助理张骥表示,去年一年的单子“数以亿计”。他同时援引海关方面的数据表示:从2010年到2014年,跨境进口电商市场总额年均复合增速达到了86%,并且在可以预测的未来会持续增加。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,海关总署广东分署、各直属海关:
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,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,经国务院批准,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(企业对消费者,即B2C)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,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,实际交易价格(包括货物零售价格、运费和保险费)作为完税价格,电子商务企业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。
二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、《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》范围内的以下商品:
(一)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,能够实现交易、支付、物流电子信息“三单”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;
(二)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,但快递、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、支付、物流等电子信息,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。
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、支付、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,按现行规定执行。
三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,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。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,关税税率暂设为0%;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,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%征收。超过单次限值、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,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,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。
四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,可申请退税,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。
五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(订购人)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;未进行认证的,购买人(订购人)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。
六、《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》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。
七、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。
特此通知。
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
2016年3月24日
回复 短_线解套骨 2016年05月30日 星期一 16:19
星爷【四五
快播王欣判
不要等大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