昨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。新法规将于明年元旦起正式实施。新法除写明“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”外,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、计划内生育均享受延长产假待遇。修法未涉及社会抚养费,对代孕问题未作任何规定。
晚婚晚育假取消,计划内生育均享受延长产假待遇;修法未涉及社会抚养费
人口与计生法
新京报讯 昨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以157票赞成、2票弃权,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。修改后的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于明年元旦起正式实施,其中写明“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”。
这意味着,“全面二孩”政策明年元旦起正式实施,明年元旦后出生的二孩均合法。届时,施行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宣告终结,退出历史舞台。
昨日,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,卫计委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表示,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后,卫计委将采取一系列配套政策,包括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生人口监测的办法,把握全国出生人口动态;规范一票否决制等,“针对现在一些群众反映的生不起、生不出等问题,我们也将会同相关部门,加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,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家庭发展政策体系”。
对比此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,新法实施后将有四大鲜明变化。除了上述“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”代替了“原来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”,新法实施后,晚婚晚育假取消;自愿只生一孩的家庭也不会再享受到独生子女奖励;只要是计划内生育,生一孩还是两孩,都能享受到延长产假待遇。
此外,本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,“禁止代孕”条款曾写入草案中,但最终被删除。新法对于代孕问题未作任何规定。
备受关注的社会抚养费,本次修法未涉及。这表明,明年元旦起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后,非法生育三孩及以上子女的家庭,要缴纳社会抚养费。
解读1
晚婚晚育假为何取消?
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
旧法规定:“公民晚婚晚育,可以获得延长婚假、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”。新法删除了该条款,代之以“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。”
对于上述修改,各界普遍关注,是不是表明晚婚晚育假正式取消?此前,符合晚婚年龄(女23周岁,男25周岁)的夫妇,可享受晚婚假13天(含3天法定婚假),今后,婚假“缩水”到大约3天?
昨日,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,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,本次修法前,我国鼓励晚婚晚育。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“全面两孩”政策的部署,本次修法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,而是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,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,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,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,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。
张春生称,当前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,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,“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,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,因为年龄太大,对于母婴的安全、保健,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。总的来讲,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,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”。
解读2
新法实施后再“失独”怎么办?
持“光荣证”即可享政府扶助
独生子女时代,独生子女家庭可享受独生子女费等奖励,失独家庭可享受政府扶助。“全面二孩”实施后,上述奖励扶助政策如何衔接?
新法规定:获得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夫妻,按照国家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;获得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夫妻,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、死亡的,按照规定获得扶助;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,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,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。
上述“老人老办法”的条款,虽然明确了跟过去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、失独家庭扶助政策如何衔接,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,新法实施后再“失独”怎么办?此前依法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,如果失去子女并失去生育能力,如何处理?
对此,周美林解释说,“在‘全面二孩’政策实施之前,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,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,即使在‘全面二孩’政策实施之后,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,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”。
解读3
“代孕”到底合不合法?
人口与计生法未做规定但“不合规”
此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,明确写入了“禁止代孕”相关条款,规定“禁止买卖精子、卵子、受精卵和胚胎;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”。
昨日表决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,删除了上述“禁止代孕”条款,对于代孕问题,新法并未涉及。
“禁止代孕”从拟入法,到被删除,其中折射出什么信号?是否表明“代孕”在我国会适度放开?
张春生表示,此前卫生部门出台了两个部门规章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》、《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》,对代孕作出了要求。考虑到部门规章位阶比较低,因此草案中写入了“禁止代孕”的相关条款,“希望能够通过这次法律的修订,将十多年来我们一直在推动的这项工作(禁止代孕),上升到法律的层面”。
“一些委员认为,关于禁止代孕等这样的法律法规非常必要,是不是一定要在这部法律中予以列入”,张春生称,新法虽然最终没有写入“禁止代孕”条款,“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,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,严禁买卖精子、卵子、受精卵和胚胎”。
解读4
“三孩”为何不“全国一盘棋”?
保持各地再生育连续性和稳定性
对于生“三孩”等再生育,新法规定: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条件的,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,具体办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。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,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。
生“三孩”为何没有从法律层面统一作出规定,“全国一盘棋”?
“我们曾考虑把再生育的情形统一起来,在这部法中一并予以表述”,张春生表示,再生育情形一般主要针对再婚家庭、病残儿家庭。本次修法前,各地的计生条例已对再生育作出了一些规定,“地区之间有一定不同,概括起来大概有八至九种类型,各地的情况比较复杂”;“征求地方意见的过程中,大家认为各地条例在先,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经实施多年,为了保证各地再生育情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,地方的同志认为国家很难做出非常详尽的规定,特别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做出统一的规定”。
■ 延展
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中的争议
昨日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最后一天,上午分组审议的主题为中医药法草案和拟提请表决事项,可会议间隙,仍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及计生法修正案草案,关注其中的焦点议题:“禁止代孕”条款到底该不该入法?此前的独生子女和失独家庭奖励扶助规定,今后怎样衔接?
这两个焦点议题,是12月23日分组审议计生法修正案草案时,委员们的关注重点。
“禁止代孕”该不该上升到法律层面?
此前,我国法律并未对代孕问题作出规定。本次计生法修改,拟将部门规章中的“禁止代孕”规定,上升到法律层面,草案中写明“禁止买卖精子、卵子、受精卵和胚胎;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”。
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不认可这一做法,从现实需求、法律后果等方面,论证“禁止代孕”该不该上升到法律层面?
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提出,她在调研中发现,一些失独家庭由于一方失去生育能力,渴望政府通过辅助生殖技术,帮助他们用最便宜的钱再生一个孩子。
严以新、周天鸿等不少委员提出,本次修法针对的是“全面二孩”政策,没必要涉及“代孕”问题。即便法律禁止,也不能避免有人到允许“代孕”的国家。而且,“代孕”是禁止还是要规范,值得商榷。
第27条掀起的波澜
草案删除了原计生法的第27条,将第27条的独生子女和失独家庭奖励扶助原则,“移植”到了第8条中,第8条一方面明确修正案的实施时间,另一方面言明此前享受奖励扶助的三类人待遇不变。
对此,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等不少委员都呼吁保留第27条,认为上述“移植”第27条形成第8条的做法,导致对失独家庭的扶助力度“火候”不够,认为法律应该明确写明,究竟哪些人今后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和失独家庭奖励扶助政策。
委员许振超就提出,虽然卫计委表态“老人老办法”,但是“法无规定不可为”,“真要出现了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的情况,父母去找谁求助?找政府,没有法律依据,找计生委?”
在委员们的讨论声浪中,昨日最终表决通过的人口与计生法修正案,比7天前提请审议的草案有了两大鲜明变化:“禁止代孕”未入法,第27条保留并对“老人老办法”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
来源:新京报